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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屬礦礦山應急救援預案
寫作時間:2011-01-14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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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的重大、特大事故具有極大的危害,認真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于一旦發生重大、特大事故以后有條不紊地實施應急救援,消除和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都有重要意義,應當受到礦山企業的高度重視。 《礦山安全法》和《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礦山企業
礦山的重大、特大事故具有極大的危害,認真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于一旦發生重大、特大事故以后有條不紊地實施應急救援,消除和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都有重要意義,應當受到礦山企業的高度重視。
《礦山安全法》和《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礦山企業應當每年編制礦山災害預防和應急計劃;在每季度末,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計劃及時進行修改,制定相應的措施。礦山企業應當使每個職工熟悉礦山災害預防和應急計劃,并且每年少組織一次礦山救災演習。礦山企業應當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不具備單獨建立專業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的小型礦山企業,除應當建立兼職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外,還應當與鄰近的有專業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的礦山企業簽訂救護和急救協議,或者與鄰近的礦山企業聯合建立專業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礦山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應當有固定場所、訓練器械和訓練場地。礦山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的規模和裝備標準,由國務院管理礦山企業的有關主管部門規定。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規定,煤礦企業應當制定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煤礦企業應當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照規定設立礦山救護隊,配備救護裝備。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應當與鄰近的專業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制定井噴失控、中毒窒息、邊坡坍塌、冒頂片幫、透水及墜井等各種事故以及采礦誘發地質災害等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生產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國家礦山應急救援委員會是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領導下的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礦山救護及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救援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國家礦山救援指揮。礦山應急救援組織由國家礦山救援指揮、省級礦山救援指揮、區域性救護大隊和礦山救護隊組成。
國家礦山救援指揮是國家礦山救援及其應急救援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國礦山救護及應急救援的日常工作;組織研究有關礦山救護的工作條例、技術規程、方針政策;組織開展礦山救護技術的國家交流等。省級礦山救援指揮設在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省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所轄區域的礦山救護及其應急救援工作。業務上接受國家礦山救援指揮的領導。區域性救護大隊包括區域內救災專家、救護設備和演習訓練。區域性救護大隊由救護中隊和救護小隊組成。區域性救護大隊的主要任務是對區域內礦山復雜災害事故制定救災方案,調用大型救災設備,出動人員,實施救災;培訓礦山救護隊指戰員;參與礦山救護隊技術裝備開發、試驗;必要時跨區域應急救援。礦山救護隊是處理各種礦山事故的職業性、技術性專業隊伍。主要任務是當礦井發生災變事故后,進入災區搶救井下遇險遇難人員,處理礦井火、瓦斯、煤塵、水和頂板等災害事故,使礦井早日恢復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