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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政府整肅采石場,設立11條禁令
寫作時間:2011-12-21 瀏覽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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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露天采石場越來越嚴重的擾民以及環境破壞問題,江西政府終決定設立11條禁令來提高采石場項目準入門檻。這11條禁令是: 1 年生產能力低于5萬噸或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生產規模的 2 開采年限小于3年 3 與周邊居民區或公共基礎建筑物小安全距離小于300
由于露天
采石場越來越嚴重的擾民以及環境破壞問題,江西政府終決定設立11條禁令來提高采石場項目準入門檻。這11條禁令是:
1 年生產能力低于5萬噸或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生產規模的
2 開采年限小于3年
3 與周邊居民區或公共基礎建筑物小安全距離小于300米
4 與鐵路直線距離小于1000米
5 兩個以上采石場共采同一獨立汕頭
6 相鄰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小安全距離小于300米
7 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8 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要求的
9 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技術開采
10 未按照規定執行非煤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三同時”審查制度
11. 未配備規定采掘設備
凡符合上述11條所述情況,在江西省境內不予批準。這項政策更加規范了采石場的布局建設,很大程度上緩解了采石場事故的發生以及采石場環境破壞程度的加大,這是一個利國利民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