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非煤礦山治理條例(征求意見稿)發布,正在征求意見。
該條例所稱非煤礦山,是指能源礦產、水汽礦產之外的金屬和非金屬礦產礦山。主要包括冶金、建材、化工和黃金等礦產礦山。
《條例》第八條規定,禁止在生態保護紅線內、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質遺跡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和鐵路高速公路國道兩側各1000米范圍內新批非煤礦產資源開發項目。
《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嚴格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對易產生揚塵的作業和相關場所,應當采取下列防塵、抑塵、降塵和收塵措施:
(一)鑿巖、穿孔作業采用濕式作業方式和帶有收塵凈化裝置的鑿巖設備,并根據需要設置通風設施;
(二)爆破作業選擇合理的參數和方法,減少二次爆破量;
(三)破碎、篩分、切割作業采用塵源密閉、局部抽風和安裝除塵裝置等方式;
(四)礦石和廢石堆場采取遮蓋、灑水等措施;
(五)礦石、廢石運輸車輛應當采取密閉或者遮蓋等措施;
(六)礦石加工區實行圍擋封閉;
(七)礦區運輸道路作硬化處理或者采取灑水等措施;
(八)其他控制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措施。
《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鼓勵資金雄厚、技術先進的大型企業,對生產技術工藝設備落后、資源綜合利用水平低、污染物排放不達標的非煤礦山企業進行整合重組,提高辦礦規模及礦產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