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國土資源局:中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風險因素及預防辦法

    寫作時間:2012-05-28 瀏覽次數:
    采石場存在的潛在危險因素 : 1.1 采場邊坡不穩定由于開采方式與方法不當,造成邊坡過高、過陡,危石、浮石沒有及時清除,或存在不分段開采、或從臺階下掏采現象,或由于礦石穩固性差或地質結構變化,在鑿巖、爆破震動、雨水沖刷、強勁風流等外力作用下,引

    石場存在的潛在危險因素:

    1.1 采場邊坡不穩定由于開采方式與方法不當,造成邊坡過高、過陡,危石、浮石沒有及時清除,或存在不分段開采、或從臺階下“掏采”現象,或由于礦石穩固性差或地質結構變化,在鑿巖、爆破震動、雨水沖刷、強勁風流等外力作用下,引起邊坡垮塌、滑坡等危及工作人員生命和設備財產安全的危險因素。

    1.2 爆破由于本身的易爆性、在爆炸過程中的不確定性,以及在實際生產過程中,、等爆破器材的領取、使用操作,由于導火索火起爆、爆破后處理不當、警戒不嚴、信號不明、安全距離不夠、飛石傷人、違章或人為失誤等原因,危及人員生命和設備財產安全的危險因素。

    1.3 墜落在開采作業面上進行開采、爆破前穿孔、裝藥、點炮起爆等作業中,由于無防護措施、防護措施不完備或損壞等原因,造成作業人員墜落等危及人員身體和生命安全的危險因素

    1.4 觸電在電氣設備設施運行、操作和檢修過程中,作業人員缺乏安全用電知識、違反電氣安全操作規程;電壓、電氣設備等方面選用與所處的環境條件不相符;使用了安全性能不合格的設備、器具,缺乏必要的保護裝置;設備使用不當、超載運行;設備和線路的安裝不合格、檢查、維修不善,帶病運行等引起的危及人員生命安全的危險因素。

    1.5 機械傷害采掘、破碎、傳輸等機具的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切、卷入、絞、碾、割、刺、傾覆等人身傷害和設備事故。主要原因是因為人員操作失誤或設備缺陷所導致的危害。

    1.6 物體打擊物體在重力或其它外力的作用下產生動力,打擊人體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在露天采石場因安全管理不善、安全教育不足、思想麻痹、作業時精力不集中、違章作業,或露天開采方式和方法不當,作業場所內存在“傘檐、老鷹嘴”等現象,或因作業場所工作面不平整等原因,造成設備、巖石從高處墜落擊中人體和設備造成傷害。

    1.7 火災導火索以及機械、車輛燃油遇高溫、明火,以及易燃可燃物存放不當等,可能引發火災,造成人員傷害和設備的損毀。

    1.8 水害露天采石場必須建立有效的防排水系統,并根據地表、地下水的滲漏采取必要的措施。采石場的總出入口、排水井口和作業場地等處,都必須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如果排水設施、設備施工不合理;排水設備的供電系統出現故障;沒有采取防水措施;降雨量突然加大,造成采石場積水增大等原因出現會破壞邊坡的穩定,形成滑坡和坍塌,使人員安全和機械設備遭到危害和損壞,造成經濟損失。

    1.9 車輛運輸傷害礦場車輛雖然只是在礦區內進行運輸作業,但如果對安全駕駛和行車安全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思想麻痹、違章駕駛、管理不善和車輛帶病運行等,會造成車輛傷害事故。車輛傷害主要有:有碰撞、刮擦、翻車、墜車、失火和搬運、裝卸中墜落及物體打擊等。車輛傷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違章駕車、疏忽大意、車況欠佳、道路條件差、環境惡劣以及運輸管理制度不健全等。

    1.10 泥石流礦石剝離后的碎石、泥土沒有及時清理,排土場選址不當,以及沒有采取排水、防沖刷措施,都有可能形成泥石流,從而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

    對可能發生的危險采取嚴格的防范措施

    3.1 加強安全管理

    3.1.1 堅持“安全,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嚴格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爆破安全規程》、《金屬與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操作規程》。

    3.1.2 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3.1.3 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還應必須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經考核合格。

    3.2 安全教育制度化

    3.2.1 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2.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3.2.3 所有從業人員,每年接受兩次安全培訓;企業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持證上崗,每年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新從業人員上崗前經過“三級”安全教育。

    3.3 爆破安全管理

    3.3.1作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的安全規定,由專職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設置爆破警戒范圍,實行定時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間和霧天進行爆破作業。

    3.3.2 作業單位應當采用臺階式開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開采方式,嚴禁采用擴壺爆破、掏底崩落等開采方式。 不能采用臺階式開采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實施淺眼爆破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6米;實施中深孔爆破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鑿巖平臺寬度不得小于4米;終邊坡角根據巖體的穩定性確定,但不得超過60度。

    3.3.3作業單位在作業前和作業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應當對坡面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傘檐體可能塌落時,相關人員應當立即撤離安全地點,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預防措施。危險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和崗哨,嚴禁在危險區域內從事任何作業,嚴禁任何人員在邊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3.3.4 相鄰采石場之間應當設置大于30米的隔離帶;隔離帶礦體只能由一方開采并應予以確定。相鄰采石場進行爆破作業,應當約定實施爆破的時間。在爆破危險區域內有兩個以上的單位(作業組)進行露天爆破作業時,必須明確由一個單位統一指揮。對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3.3.5爆炸物品的使用有嚴格的管理制度,使用爆炸物品時要有專人監管現場。爆破后,爆破員必須按規定的等待時間進入爆破地點,檢查有無危石、盲炮等現象;自上而下撬掉險石、大塊浮石,未清理完畢前其下部不應生產。每次爆破后,爆破員應認真填寫爆破記錄。 

    3.4采場安全管理

    3.4.1作業單位在采石場開采前,應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資質的采礦工程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開采方案,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審查。采石場的布置和開采方式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重新編制開采方案并審查。

    3.4.2進入采石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過2米或者坡度超過30度的坡面上作業時,應當使用安全繩或者安全帶。安全繩應當拴在牢固地點,嚴禁多人同時使用一條安全繩。

    3.4.3礦山開采按設計進行,自上而下、臺階式開采,臺階之間留有清掃平臺。作業場所在相應地段設立警示信號、危險標志。露天礦山開采的階段高度、平臺寬度、邊坡角符合安全要求。能見度較低時,停止作業。

    3.4.4邊坡設專人定期維護,及時清理疏松巖石。定期對邊坡進行安全檢查,發現異常情況立即處理。

    3.4.5 采石場上部需要剝離的,剝離工作面應當超前于開采工作面4米以上。

    3.4.6作業單位應當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業人員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懸空作業;在人工裝運作業時,應當有專人監視,防止坡面落石。嚴禁在同一坡面上下雙層或者多層同時作業。

    3.4.7 作業人員在鏟裝、運輸作業時,應當嚴格遵守裝載、運輸安全規程的規定。同一工作面有兩臺鏟裝機械作業時,小間距應當大于鏟裝機械回轉半徑的2倍。

    3.4.8嚴禁自卸汽車運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超載運輸;嚴禁在駕駛室外側、車斗內站人;嚴禁人機帶病作業。

    3.4.9廢石、廢渣應當排放到廢石場。廢石場的設置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安全規定。順山或順溝排放廢石、廢渣的,應當有防止泥石流的具體措施。

    3.4.10 礦區運輸道路和運輸車輛的行駛要符合《金屬非金屬露天礦山安全規程》要求。

    3.5機電設備安全管理

    3.5.1 露天礦用設備供電電纜的敷設,保持絕緣良好,不與金屬管線和導電材料接觸。

    3.5.2 橫過道路、鐵路的電纜采取防護措施。

    3.5.3 電氣設備應當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變電所應當有獨立的避雷系統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動物竄入帶電部位的措施。

    3.6防排水和防火安全管理

    3.6.1 作業單位應當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對開采境界上方匯水影響安全的,應當設置截水溝;有可能滑坡的,應當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3.6.2 采場的總出入溝口、平硐口、排水口和工業場地等處,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3.6.3 按規定設置消防設備和器材。

    3.7 職業衛生安全管理

    3.7.1 作業單位應當加強粉塵檢測和防治工作,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指導和監督其正確使用。

    3.7.2接觸粉塵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3.7.3粉塵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濃度不得超過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中的規定。作業場噪聲不超過90db(A)。3.7.4 根據氣候特點采取防暑降溫措施或防凍避寒措施。

    3.8 事故預防

    3.8.1 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作業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的職責,并與近的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3.8.2 對存在的各類事故隱患,及時進行整改,并有登記、整改和處理的檔案。3.8.3 對暫時不能整改的隱患要有監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