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振武訴淅川縣豐宇鐵礦廠開采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當事人: 法官: 文號:(2008)淅民商初字第108號 原告胡振武訴被告淅川縣豐宇鐵礦廠開采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8年12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特別授權代理人麥遂舟、被告的特別授權代理人張增軍到庭參加了訴訟,同年12月31日本案中止訴訟。2009年5月18日,該案恢復審理,于同年6月29日次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麥遂舟、麥松波,被告的特別授權代理人中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訴稱,2007年12月15日,我與被告簽訂了“露天開采協議書”,我按協議約定給被告進行了施工,被告共欠我工程款1016239.98元,現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07年12月15日所簽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