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設備折舊年限規定

    寫作時間:2014-07-19 瀏覽次數:
    礦山企業縮短折舊年限問題 : 問礦山企業,使用的放礦管道,規定的折舊年限是10年,但是實際上只能使用兩年,請問我們能申請縮短折舊年限嗎?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

    礦山企業縮短折舊年限問題 : 問礦山企業,使用的放礦管道,規定的折舊年限是10年,但是實際上只能使用兩年,請問我們能申請縮短折舊年限嗎?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