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小型露天采石場? _百科:[編輯本段]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 條 為預防和減少小型露天采石場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條 從事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工作坡面點與點的垂直距離(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業單位(以下統稱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定。 開采型材的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小型露天采石場(以下統稱采石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所轄區域內有采石場的鄉(鎮)應有與采石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四條 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專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