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國清為與于都縣水務局河道采砂權拍賣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文書字號:(2007)贛中民一初字第4?號文書類型:民事裁定書 審結日期:2008-02-18審理程序:一審 審理人員:袁海;徐軍;傅忠 原始文檔:無
原告葛??,男,1973年11月生,漢族,農民,住于×縣葛×鄉葛×村上新×組。
委托代理人郭基玉,江西海融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于都縣水務局。
法定代表人黃曉輝,局長。
委托代理人鐘明元,江西山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德,男,于都縣水務局水政股股長,一般代理。
原告葛??為與被告于都縣水務局河道采砂權拍賣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葛??訴稱:2005年7月,原告通過拍賣方式取得梅江汾坑河段采砂權。
葛國清訴于都縣水務局河道采砂權拍賣轉讓合同糾紛案:葛國清訴于都縣水務局河道采砂權拍賣轉讓合同糾紛案 案由  —>  —>  —>  案件字號 (2007)贛中民一初字第40號審理法官 ,, 文書性質 審結日期 2008.02.18 審理法院 審理程序 代理律師/律所 ,; , 民事權責情節 ,,,訴訟關鍵詞 ,,, 全文
葛國清訴于都縣水務局河道采砂權拍賣轉讓合同糾紛案
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7)贛中民一初字第40號 原告葛國清。 委托代理人郭基玉,江西海融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于都縣水務局。 法定代表人黃曉輝,局長。 委托代理人鐘明元,江西山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德。 。葛國清與于都縣水務局河道采砂權拍賣轉讓合同糾紛案 - 判裁案例 :葛國清與于都縣水務局河道采砂權拍賣轉讓合同糾紛案時間:2008-02-18當事人: 葛國清、黃曉輝 法官: 文號:(2007)贛中民一初字第40號
江 西 省 贛 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書
(2007)贛中民一初字第40號
原告葛國清,男,1973年11月生,漢族,農民,住于都縣葛坳鄉葛坳村上新屋組。 委托代理人郭基玉,江西海融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于都縣水務局。 法定代表人黃曉輝,局長。 委托代理人鐘明元,江西山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德,男,于都縣水務局水政股股長,一般代理。 原告葛國清為與被告于都縣水務局河道采砂權拍賣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葛國清訴稱:2005年7月,。
葛國清與于都縣水務局河道采砂權拍賣轉讓合同糾紛案-其它民法案例:葛國清與于都縣水務局河道采砂權拍賣轉讓案
江 西 省 贛 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書
(2007)贛中民一初字第40號
原告葛國清,男,1973年11月生,漢族,農民,住于都縣葛坳鄉葛坳村上新屋組。 委托代理人郭基玉,江西海融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于都縣水務局。 法定代表人黃曉輝,局長。 委托代理人鐘明元,江西山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俊德,男,于都縣水務局水政股股長,一般代理。 原告葛國清為與被告于都縣水務局河道采砂權拍賣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葛國清訴稱:2005年7月,原告通過拍賣方式取得梅江汾坑河段采砂權,在給付36萬元價款及履約金3.6萬元后,于2005年7月17日。
葛國清與于都縣水務局河道采砂權拍賣轉讓合同糾紛案_裁判文書:葛國清與于都縣水務局河道采砂權拍賣轉讓合同糾紛案文號: (2007)贛中民一初字第40號 原告葛國清為與被告于都縣水務局河道采砂權拍賣轉讓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原告葛國清訴稱:2005年7月,原告通過拍賣方式取得梅江汾坑河段采砂權,在給付36萬元價款及履約保證金3.6萬元后,于2005年7月17日與被告簽訂了《于都縣河道采砂權拍賣轉讓合同》。但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在享受合同權利的同時,根本不顧其作為行政執法部門具有法定的職責,將其合同義務置之不理。自2006年11月份以來,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更甚,如被告對管運金等人在汾坑渡口禁采區非法采砂行為不但不予制止反而給其發證開采,對劉太順在香塘村下段組狐貍坪組建砂場的行為以及對香塘村河田、寨下組三花犁基地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