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石廠內部承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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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永中法民二終字第15號 - 判裁案例 :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永中法民二終字第15號當事人: 法官: 文號:(2009)永中法民二終字第1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何克寨,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漢族,住道縣仙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永中法民二終字第15號 - 判裁案例 :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永中法民二終字第15號當事人: 法官: 文號:(2009)永中法民二終字第15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何克寨,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漢族,住道縣仙子腳鎮小洞尾村3組。委托代理人何繼成,湖南濂溪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鄧桃云,女,1978年1月13日出生,漢族,系上訴人何克寨之妻。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何女光,男,1955年5月24日出生,漢族,住道縣仙子腳鎮信用社宿舍。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富春,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漢族,住道縣道江鎮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宿舍。委托代理人于林志,湖南濂溪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上訴人何克寨因普通合伙糾紛一案,不服道縣人民法院(2008)道民二初字第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

    羅放明與羅運華、肖放林、肖忠萍承包合同糾紛案 - 判裁案例 :羅放明與羅運華、肖放林、肖忠萍承包合同糾紛案時間:2005-06-29當事人: 羅放明、肖忠萍、肖放林、羅運華 法官: 文號:(2005)萍民再終字第2號

    江 西 省 萍 鄉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決 書

    (2005)萍民再終字第2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羅放明,男,1953年10月9日生,漢族,上栗縣人,個體戶,住上栗縣彭高鎮大星村20組。 委托代理人彭華,江西博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運華,男,1956年3月18日生,漢族,萍鄉市人,個體戶,住萍鄉市安源經濟開發區硤石管理處農民街192號。 原審第三人肖放林,男,1953年11月23日生,漢族,上栗縣人,住上栗縣彭高鎮大星管理處19組。 原審被告肖忠萍,男,1949年12月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