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怡因與重慶市博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一案:文書字號:(2010)渝三中法民終字第117?號文書類型:民事判決書 審結日期:2010-10-25審理程序:二審 審理人員:陳錫鐘;倪靜;余云中 原始文檔:無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楊?,女, 1971年6月??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重慶市博賽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南川區南城街道辦事處白房居委。
法定代表人:袁志倫。
委托代理人:肖金民,男,1955年8月??日出生。
上訴人楊?因與重慶市博賽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賽礦業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一案,不服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2010)南川法民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陳錫鐘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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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來自:安徽 - 池州 懸賞:0分 咨詢時間:2012-02-15 18:11 咨詢人:t2152iy12ui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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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讓的審核意見
5、采礦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承諾與原件無誤)
6、交易雙方的營業執照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7、交易雙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8、轉讓礦業權的基本情況(資源儲量情況等證明資料)
9、國有或集體礦山企業轉讓礦業權時,轉讓方應提交有關主管部門同意轉讓的批準文件;
10、再次轉讓礦業權的,應附具原轉讓審批文件復印件
11、轉讓雙方沒有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禁止轉讓、受讓礦業權情形的承諾書原件
窗口收件→交易雙方簽署承諾書及轉讓合同→出具交易見證書
→客戶繳費→公示交易結果
1、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