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發展和壯大集體經濟,充分利用集體資源,我村委決定將**采石場經營權面向社會公開拍賣出讓,現有關事項如下:
一、經營權承包年限為六年,即2009年3月1日2015年2月28日止。
二、承包金人民幣合計 元,競得后2009年2月27日12時前一次性交清。
三、承包押金叁萬元整(不含在承包金內,由承包人另行繳交給**村委),用于采石場的全部證件、修路及廚房和庫的保證之用,押金不計息。
四、承包者開采現有洞口,如需增加洞口,需經有關部門和村委同意且辦理相關手續之后方可增加洞口,但只能同時開采兩個洞口,且所需一切費用均由承包者承擔,村委不承擔任何費用。
五、承包期間,采石場的法人代表、營業執照、安全生產及礦長等均過戶到承包方擔任,且所需費用由承包方承擔。
六、承包者承包期間國土局所收取的礦產出讓金、工商局營業執照年檢及水電局、公安、稅務以及相關部門組織培訓等所需收取的一切費用均由承包方承擔。
七、承包者可以開采片石,也可開采其它用石。
八、承包者在承包期內不得轉讓和出賣采石場經營開采權給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
九、承包期間本村委及本村委其它自然村修村道需磋子,承包方應免收材料費。
十、承包者在承包期間應做到以下三項,如有一項未做到將沒收押金叁萬元。
1、維修好采石場**及采石場水馬公路兩條馬路,以確保路面平整通暢,到期經村委驗收合格。
2、承包到期后采石場的全部證件無條件全部上交村委,且協助下一期承包方辦理完相關過戶手續。
3、維修且保管好村委現有采石場的廚房、庫。
十一、承包期間,如遇國家或政府統收或征收礦產資源,承包方應無條件同意,如有此現象,村委將按承包者經營年月按總承包金額平均退回所余承包時間的承包費給承包方,但不計息。
十二、承包期滿后,承包方應不得在采石場內外存放片石、磋子等,如有余存,所余存材料均無條件歸村委所有。
十三、承包方在生產期間,應做到安全,如發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者承擔,村委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四、由于村委在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年檢時已上繳2009年采石工作人員保險肆仟貳佰元整,該保險金由承包方承擔。
十五、村委只提供采石場現有的廚房、庫,不再添加其它任何設施和設備,如需添加任何設施均由承包方自行解決。到期后,所添置設備由承包方自行處理。
十六、承包方應在安監局及其它相關部門的要求下進行開采作業,且盡量采用機械化作業。
十七、承包期間,承包方所生產的材料自產自銷,村委不負擔責任。
十八、承包方應在相關部門的指導下加強、的安全管理,如出現任何因泄漏、出賣、被盜、等事故,其一切后果均由承包方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