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水利部第5號令《開發建設項目水土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報批水土保持方案時須附送材料如下:
1、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
2、生產建設單位要求批復水土保持方案的報告;
3、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報批搞)
說明:
(1)凡從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開發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編報水土保持方案。
(2)水土保持方案編報由生產建設單位負責,具體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單位,必須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編制水土保持方案資格證書》。
(3)水土保持方案分為“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和“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開辦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必須編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開墾荒坡地、申請采礦以及其他生產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填報“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
(4)水土保持方案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審批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保持方案,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地方審批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相應級別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鄉鎮、集體、個體及其他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跨地區的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5)經審批的項目,如性質、規模、建設地點等發生變化時,項目單位或個人應及時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按規定程序報原批準單位審批。
(6)建設項目中的水土保持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工程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并簽署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