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安全、快速、有效地實施礦山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護,保護礦山職工和救護人員的生命安全,減少國家資源和財產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礦山救護隊是處理礦山災害事故的專業隊伍,實行軍事化管理。礦山救護隊指戰員是礦山井下一線特種 作業人員。
礦山企業(包括生產和建設礦井) (以下同)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礦山企業應設立礦山救護隊, 生產經營規模較小、不具備單獨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礦山企業應設立兼職救護隊,并與近的救護隊簽定 有償服務救護協議或聯合建立礦山救護隊。礦山救護隊駐地服務礦井的距離以行車時間不超過30min為限。
礦山救護隊必須經過資質認證,取得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礦山救護工作。
礦山救護隊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以及“加強戰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搶救”的工作 指導原則,堅持礦山救護隊質量標準化建設,切實做好礦山災害事故的應急救護和預防性安全檢查工作。
礦山救護資金實行國家、地方、礦山企業共同保障體制,礦山救護工作實行有償服務。 4.7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礦山企業在編制生產建設和安全技術等發展規劃的同時,必須編制礦山救護隊的建 設發展規劃。
礦山救護隊必須備有所服務礦山的應急救護預案和災害預防處理計劃、礦井主要系統圖紙等有關資料。 礦山救護隊應根據服務礦山的災害類型制定預防處理方案,并進行訓練演習。
在礦山搶險救災工作中,作出重大貢獻的救護指戰員應給予獎勵,犧牲的救護指戰員,應追認為烈士。 5 礦山應急救護組織 5.1 礦山救護監管機構 5.1.1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全國礦山救護工作實施綜合監督、指導;國家 安全生產應急救護指揮機構及其礦山救護指揮負責指導、協調全國礦山救護體系建設及礦山救護工作。
省級和市(地)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礦 山救護工作實施綜合監督、指導;省級和市(地)級安全生產應急救護指揮負責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 礦山救護體系建設及礦山救護工作。
礦山救護隊伍 5.2.1 救護基地 1)國家有關部門應根據煤炭產量、地理位置、礦山自然條件等情況,依托優勢企業和地方的救護隊伍建 立礦山救護基地。 2)各省級有關部門應根據本省區煤炭產量、救護隊伍、礦山自然條件等情況,將本?。ㄖ陛犑小⒆灾螀^) 合理劃分為若干個救護服務區域,便于分級管理和聯合作戰。并選擇部分交通位置適中、裝備先進、戰斗力 較強的礦山救護大隊作為省級礦山救護基地。 3)被確定為、省級礦山救護基地的礦山救護大隊,應作為礦山救護隊伍進行建設,其隸屬關 系和服務對象不變。同時,接受國家或當地安全生產有關部門的監督、調動和業務指導。 5.2.2 救護大隊 1)地方政府或礦山企業,應根據本區域礦山災害、產量規模、礦山企業分布等情況,合理劃分救護服務 區域,組建礦山救護大隊或礦山救護中隊。 2)礦山救護大隊由 2 個以上中隊組成,是完備的聯合作戰單位。 3)礦山救護大隊負責本區域內礦山重大災變事故的處理與調度、指揮,對直屬中隊實行領導,并對區域 內其他礦山救護隊、兼職礦山救護隊進行業務指導或領導,應具備本區域救護指揮、培訓、演習訓練的功 能。 4)礦山救護大隊設大隊長 1 人,副大隊長 2 人,總工程師 1 人,副總工程師 1 人,工程技術人員數人, 并應設立相應的管理及辦事機構(如辦公、戰訓、培訓、后勤等),并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礦山 救護大隊指揮員的任免,應報省礦山救護指揮備案。 5.2.3 救護中隊 1)礦山救護中隊由 3 個以上的小隊組成,是獨立作戰的基層單位。 2)礦山救護中隊設中隊長 1 人,副中隊長 2 人,工程技術人員 1 人。直屬中隊設中隊長 1 人,副中隊長 2~3 人,工程技術人員少 1 人。中隊應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及汽車司機、機電維修、氧氣充填等人員。 5.2.4 救護小隊 小隊由 9 人以上組成,是執行作戰任務的小戰斗集體。小隊設正、副小隊長各 1 人。
兼職礦山救護隊 1)兼職礦山救護隊應根據礦山的生產規模、自然條件、災害情況確定編制,原則上應由 2 個以上小隊組 成,每個小隊由 9 人以上組成。 2)兼職礦山救護隊應設專職隊長及儀器裝備管理人員。兼職礦山救護隊直屬礦長領導,業務上受礦總工 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和礦山救護大隊指導。 3)兼職礦山救護隊員由符合礦山救護隊員條件,能夠佩用氧氣呼吸器的礦山生產、通風、機電、運輸、 安全等部門的骨干工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干部兼職組成。 5.2.6 礦山救護指戰員條件 1)大隊指揮員應由熟悉礦山救護業務及其相關知識,熱愛礦山救護事業,能夠佩用氧氣呼吸器,從事礦 山救護工作不少于 5 年,并經礦山救護培訓培訓取得資格證的人員擔任。 2)大隊長應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大隊總工程師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職稱。 3)中隊指揮員應由熟悉礦山救護業務及其相關知識,熱愛礦山救護事業,能夠佩用氧氣呼吸器,從事礦 山救護工作不少于 3 年,并經培訓取得資格證的人員擔任。 4)中隊長應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中隊技術員應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初級職稱。 5)新招收的礦山救護隊員應具有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 25 周歲以下,身體符合礦山救護 7 隊員標準,從事井下工作在 1 年以上,并經過培訓、考核、試用,取得合格證后,方可從事礦山救護工作。 6)礦山救護隊實行隊員服役合同制。正式入隊前,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輸送隊員單位和隊員本人三方簽 定服役合同,合同期為 3-5 年。隊員服役合同期滿,本人表現較好、身體條件等符合要求的可再續簽合同, 延長服役年限。 7)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嚴禁從事礦山救護工作: (1)有傳染性疾病者; (2)色盲、近視(1.0 以下)及耳聾者; (3)呼吸系統有病癥;脈膊不正常;心血管系統有疾病者; (4)強度神經衰弱;高血壓、低血壓、眩暈癥者; (5)尿內有異常成分者, (6)經醫生檢查確認或經實際考核身體不適應救護工作者; (7)臉形特殊不適合佩帶面罩者。 礦山救護隊指戰員每年應進行 1 次身體檢查,對身體不合格人員,必須立即調整。輸送單位應根據服役 人員的身體狀況,合理、妥善安置工作。 8)礦山救護隊員的年齡不應超過 40 歲,中隊指揮員不應超過 45 歲,大隊指揮員不應超過 55 歲。但根 據救護工作需要,允許保留少數身體健康,能夠下井從事救護工作、有技術專長及經驗豐富的超齡人員。 超齡人員每半年應進行 1 次身體檢查,符合條件方可留用。 5.3 礦山救護隊任務與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