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經營性砂石礦山浙江全省禁止新建

    寫作時間:2019-05-24 瀏覽次數: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發布《關于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嚴格管控新設礦業權的通知》,嚴格禁止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新設經營性露天礦山礦業權(包括探礦權、采礦權)。

    5月22日,浙江省自然資源廳發布《關于禁止新建露天礦山嚴格管控新設礦業權的通知》,嚴格禁止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新設經營性露天礦山礦業權(包括探礦權、采礦權),未經批準不得變更礦區范圍、開采礦種和開采方式。

     
    根據通知,浙江省未來將不再新增經營性砂石礦山,原有其他礦山也不能變更開采礦種成為砂石礦山,同時禁止以工程施工為名違法開采。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未來浙江省不會再新增砂石產能。
     
    《通知》同時要求,批準立項的廢棄礦區生態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項目、建設工程用地紅線范圍內因工程施工開采礦產資源獲得礦產品的建設項目、礦地綜合開發利用項目和毗鄰礦區綜合整治項目,不屬于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仍可以依法設立。
     
    上述項目涉及開采礦產資源依法應設立采礦權的,仍然要依法設立。
     
    在新設建設項目類礦業權管控上,《通知》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工程施工為名,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前提下開采礦產資源。對違反資源環境法律法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亂采濫挖的露天礦山依法予以關閉。
     
    對違反規定批準新建露天礦山建設項目的,各地要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日前,杭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領域涉及礦產資源開采工程項目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工程管理職責,規范項目管理程序,強化涉礦違法行為查處,維護礦業權合法權益和礦產資源開發秩序。

    《通知》明確,嚴禁假借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地質災害治理、土地整理等工程項目名義違法違規開采礦產資源,嚴禁采用礦產資源權益沖抵工程施工費用。凡以營利為目的開采礦產資源的單位、個人,均應按照《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采礦登記手續。各類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如同時存在礦產品采出行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或證已過期或超出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和取得礦產品銷售收入三種情況的,均應認定為違法采礦。
     

    《通知》還指出,要對持證礦山、正在進行治理的廢棄礦山、土地整理項目以及已掌握違法開采線索的區域開展巡查,巡查頻率不少于每月一次,發現涉嫌違法開采礦產資源行為的,應時間制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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