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于近幾年吉林地區發生的幾起露天采石場傷亡事故,決定對不按照設計方案和相關安全操作規程進行生產的,進行專項整治。整治要求如下:
一、露天采石場必備安全生產條件
1、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制定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足額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繳納并專戶存儲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3、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5、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6、其他從業人員依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7、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8、制定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9、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依法進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驗收合格;
10、危險性較大的設備、設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
11、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生產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礦山救護隊或者其他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整頓過程中,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限期整改,情節嚴重者停業整頓或關停。各縣區有關部門組織人力進行全面檢查,責任落實到人,務必保證此次清查的嚴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