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小型露天采石場及采沙場開采設計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

    寫作時間:2012-05-02 瀏覽次數:
    本法規:《云南省小型露天采石(砂)場開采設計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暫行)》已經2006年3月17日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2次局長辦公會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施行。 為保障我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施行,指導和規范我省小型露天采石(砂)場科學開
    本法規:《云南省小型露天采石(砂)場開采設計資格認定及管理辦法(暫行)》已經2006年3月17日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2次局長辦公會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施行。
    為保障我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制度的施行,指導和規范我省小型露天采石(砂)場科學開采,解決小型露天采石(砂)場普遍缺少規范的開采方案和設計圖紙的問題,提高我省小型露天采石(砂)場的安全生產能力,制定本辦法。
     
    一、申請范圍
     
    凡在我省境內未取得建設部門認定礦山設計資格的下列單位可申請小型露天采石(砂)場開采方案編制和開采設計資格。
    (一)現從事礦山開采的單位。
    (二)從事礦山開采設計研究的科研院所。
    (三)與礦山開采相關的其它單位。
     
    二、申報條件
     
    申請小型露天采石(砂)場開采方案編制和開采設計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獨立固定辦公場所。
    (二)單位主要負責人具有礦山開采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并經過非煤礦山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資格培訓且考核合格。
    (三)技術主要負責人(或總工程師)具有大學本科以上礦山開采專業學歷,取得技術職稱,具有3年以上礦山工程設計或10年以上礦山技術服務工作經歷,主持過1項或承擔過3項以上采礦工程主要設計工作或取得注冊采礦工程師資格,并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培訓考核合格。
    (四)設計技術人員(不含技術主要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且取得中級以上職稱的專職技術骨干,其人數不少于6人。其中,采礦工程專業少3人,地質、測量、機電等與礦山工程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少各1名;主持過1項或參與過2項以上采礦工程設計或取得注冊采礦工程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人;所有專職技術骨干須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配備有基本的測繪及制圖設備。
    (六)有健全的機構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規則和質量管理體系。
     
    三、認定程序
     
    小型露天采石(砂)場開采方案編制和開采設計資格認定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單位提出申請,填寫小型露天采石(砂)場開采方案編制和開采設計資格申請格式文書。
    (二)州、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受理。工商注冊地在昆明的單位可直接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受理。
    (三)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行政許可程序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完備的予以受理,并組織專家組審查。達到規定條件的,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確定服務范圍,核發小型露天釆石(砂)場開采方案編制和開采設計資格證書。
     
    四、申報材料
     
    申請小型露天采石(砂)場開采方案編制和開釆設計資格,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及相關文件:
    (一)辦公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使用證明復印件(原件審查)。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注冊資金證明(原件審查)。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學歷證明、職稱證明及安全管理資格證復印件(原件審查),本人礦山設計成果資料。
    (四)技術負責入學歷證明、職稱和資格證明、個人工作簡歷,本人的礦山設計成果資料,培訓合格證書(原件審查)。
    (五)單位專職技術人員花名冊、聘用合同、學歷證書和職稱資格證書復印件,礦山設計成果(原件審查)。
    (六)礦山工程技術勘測裝備、辦公設備清單;(應包括:全站儀、GPS定位儀、海拔儀、礦山開采制圖軟件、羅盤、50米皮尺、電腦、打印機等)。
    (七)礦山開采方案編制和開采設計程序文件、質量保證手冊。
    (八)礦山開采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及資料清單。
    (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五、機構及資格管理
     
    (一)小型露天采石(砂)場開采方案編制和開采設計機構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 
    (二)同一機構不得對同一礦山開展評價和開采設計兩項工作。
    (三)小型露天釆石(砂)場開采方案編制和開采設計機構開展工作前需向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四)小型露天采石(砂)場開采方案編制和開采設計機構每季度書面上報工作開展情況。
    (五)每半年少召開一次小型露天采石(砂)場開采方案編制和開采設計機構全會。
    (六)小型露天采石(砂)場開采方案編制和開采設計機構在開展工作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的將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
    1.有擾亂設計市場行為的;
    2.設計質量不高且設計出現重大錯誤的;
    3.弄虛作假的;
    4.超范圍開展設計的。
    (七)小型露天采石(砂)場開采方案編制和開采設計資格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滿后,繼續從事開采方案編制和開采設計的,申請單位應當于屆滿前1個月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請。未提出延期申請或延期申請審查不合格的,原核發小型露天采石(砂)場開采方案編制和開采設計資格自然失效,不得再從事原核定的資格范圍的有關工作。
    (八)小型露天采石(砂)場開采設計方案編制和開采設計資格的認定實行總量控制,全省總數不超過10家。
     
    六、其它
     
    小型露天采石(砂)場是指開采規模低于50萬立方米俾的露天采石(砂)場。
     
    七、本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