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期的質量控
1.1礦山料源選擇
1)新建砂場應做好礦山資源的勘察工作,應避免選用覆蓋土層較厚、夾層含泥較多、母巖強度低以及巖石分層成片狀等質量差的礦山,特別在西南夾層含泥的巖體特別多,對機制砂的生產是很不利的,除土工序和投入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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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現場取樣,用于機制砂加工的母巖不應具有潛在堿集料反應活性,抗壓強度不宜低于 80MPa(也可以不低于60MPa)。并且建議檢測巖石中二氧化硅、三氧化二鋁、氧化鎂等氧化物的含量,可以評價巖石的可破碎性和磨蝕性;常規生產中,宜使用潔凈、質地硬質、無軟弱顆粒及無風化石的石灰巖、白云巖、花崗巖、石英巖、輝綠巖和玄武巖等巖石生產機制砂,不宜使用泥巖、頁巖、板巖等巖石生產機制砂。
3)石料場確定后,應人工或機械清除表面覆蓋土層或軟弱風化層,使巖層裸露。在開采時,應防止泥土、風化巖、樹根、草皮等雜物混入。
1.2布局及設備選型的控制
1)制砂機安裝應離采石場爆破區150m~200m以外,確保開采與制砂作業安全;并盡量減少廠內轉運,節約生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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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制砂的生產是將塊石,經若干次的破碎后,制成的粒徑小于 4.75mm的巖石顆粒,其粗碎、中碎一般分別采用鄂式破碎機與反擊式破碎機或圓錐式破碎機,細碎制砂機宜選用沖擊式破碎機或者制砂機、棒磨機等,目前行業內比較通用的是反擊式破碎機、立軸式破碎機,南方路機V7應該是行業。不宜采用單純的錘式破碎機。
3)石粉控制能力是機制砂生產設備的核心能力,機制砂的石粉含量根據成品砂需要進行調整,并根據料源、用途、副產物利用、環境等具體情況選擇適宜的除粉工藝及設備。干法除粉利用收塵設備或空氣篩,一般可控制在3~10%;濕法除粉應選用輪式洗砂機,不宜選用螺旋洗砂機,但濕法工藝對環境壓力大,不宜采用。
2、機制砂生產過程的控制
2.1機制砂生產工藝參數應按設備的特性進行優化,并應加強設備的維護,及時更換易磨損設備,穩定機制砂的質量。制砂機的進料粒度一般控制為20mm左右,可以提高細碎效率。機制砂的細度模數通過調試振動篩的角度和篩孔尺寸進行控制,機制砂中石粉含量按除粉工藝和設備特點,選擇合理工藝參數進行控制,并要掌握其中的技巧和規律。
2.2加工好的機制砂在連續 10次(每小時抽樣 1 次)抽樣檢測,少有 9 次的細度模數與 10 次抽樣的細度模數平均值相差不大于 0.2。
2.3機制砂應按規格、級別分別堆放,機制砂的堆放場地要求清潔、硬化。為防止顆粒離析,出料皮帶上宜噴灑適量水或選擇拌濕設備,干砂堆料高度不易超過5m,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粉塵飛揚,污染環境,避免泥土等雜物混入。
2.4 機制砂的檢驗規則
2.4.1 檢驗分類
1)出廠檢驗
機制砂生產過程中,每批產品應按同規格、同級別進行出廠檢驗。機制砂的出廠
檢驗項目為:顆粒級配、細度模數、泥塊含量、石粉含量(含亞甲藍試驗)、松散堆積密度、壓碎指標。
2)型式檢驗
機制砂應進行型式檢驗,同時向有關管理部門備案。機制砂的型式檢驗項目為:
堿集料反應、母巖抗壓強度、顆粒級配,細度模數、泥塊含量、石粉含量(含亞甲藍試驗)、有害物質、壓碎指標、表觀密度、堆積密度、空隙率。
有下列情況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投產和老產品轉產時;
b)原料資源或生產工藝發生變化時;
c)正常生產時,每年進行一次;
d)國家質量監督機構要求檢驗時。
2.4.2 組批規則
按同規格、級別、適用等級及日產量每 600t為一批,不足 600t 亦為一批;日產量超過 2000t,按 1000t 為一批,不足 1000t亦為一批。當確認產品質量比較穩定時,可按 1000t 為一批。
2.4.3判定規則
1)檢驗(含復驗)后各項性能指標均符合本規定的相應類別規定時,可判定該批產品合格。
2)檢驗中質量指標若有一項不符合本指南相應級別的要求時,則應從同一批產
品中加倍取樣,對不合格要求的項目進行復驗。復驗后,該項指標符合本指南要求時,可判定該批產品合格;仍然不符合本指南的要求時,則該批產品降級使用或判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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